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实施《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25)(以下简称《规定》)。据了解,《规定》是对2011年修订发布的《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再次修订。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我国对核动力厂在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方面的要求持续提高,对核动力厂环境和安全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不断加强。为与国内外最新相关法规、标准相协调,全面反映我国核电发展领域研究设计水平及工程实践最新成果,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定》,以更好地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公众健康。
据了解,本次发布实施的《规定》主要从5方面对内容进行了修订。在适用范围方面, 修订新增适用于“供汽供热”用途的核动力厂,以适应我国核能发展需求;在术语定义方面, 修订新增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人口集中地区、槽式排放口和管理目标值等定义,调整了环境敏感区、多堆场址、规划限制区、流出物等定义,特别对新增的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定义,在充分考虑我国小堆多功能应用实际和更为强调固有安全特性的基础上,将其界定为单堆堆芯热功率不超过300MW;在场址选择方面, 修订增加了选址假想事故基本假设及确定原则,针对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明确了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设置要求及选址假想事故下的剂量接受准则;在运行状态的辐射防护要求方面 ,对除氚和碳—14外的各类流出物的单堆及多堆场址排放量制订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同时新增了液态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的管理要求;在流出物排放管理和监测方面 ,新增了流出物在线监测、流出物监测大纲定期优化等要求,并提出了液态流出物监测核素的选取原则。
通过修订,《规定》在核动力厂场址选择、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设置与管理、选址假想事故源项分析准则、流出物排放总量控制、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控制、流出物取样监测核素选择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可更好地适应对核动力厂环境和安全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需要,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同时,《规定》将环境辐射防护要求拓展至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及供汽供热用途核动力厂,标准的覆盖面更广,可充分指导面向多用途核能应用的核动力厂的推广及应用,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