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实施《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25)(以下简称《规定》)。据了解,《规定》是对2011年修订发布的《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再次修订。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我国对核动力厂在环境?;ず凸诮】捣矫娴囊蟪中岣?,对核动力厂环境和安全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不断加强。为与国内外最新相关法规、标准相协调,全面反映我国核电发展领域研究设计水平及工程实践最新成果,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定》,以更好地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公众健康。
据了解,本次发布实施的《规定》主要从5方面对内容进行了修订。在适用范围方面, 修订新增适用于“供汽供热”用途的核动力厂,以适应我国核能发展需求;在术语定义方面, 修订新增小型??榛硕ΤА⑷丝诩械厍⒉凼脚欧趴诤凸芾砟勘曛档榷ㄒ澹髡嘶肪趁舾星?、多堆场址、规划限制区、流出物等定义,特别对新增的小型??榛硕ΤФㄒ澹诔浞挚悸俏夜《讯喙δ苡τ檬导屎透康鞴逃邪踩匦缘幕∩?,将其界定为单堆堆芯热功率不超过300MW;在场址选择方面, 修订增加了选址假想事故基本假设及确定原则,针对小型??榛硕Τ魅妨朔蔷幼∏凸婊拗魄纳柚靡蠹把≈芳傧胧鹿氏碌募亮拷邮茏荚?在运行状态的辐射防护要求方面 ,对除氚和碳—14外的各类流出物的单堆及多堆场址排放量制订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同时新增了液态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的管理要求;在流出物排放管理和监测方面 ,新增了流出物在线监测、流出物监测大纲定期优化等要求,并提出了液态流出物监测核素的选取原则。
通过修订,《规定》在核动力厂场址选择、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设置与管理、选址假想事故源项分析准则、流出物排放总量控制、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控制、流出物取样监测核素选择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可更好地适应对核动力厂环境和安全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需要,防治放射性污染,?;す诮】?。同时,《规定》将环境辐射防护要求拓展至小型??榛硕ΤЪ肮┢┤扔猛竞硕Τ?,标准的覆盖面更广,可充分指导面向多用途核能应用的核动力厂的推广及应用,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