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通过、澄清和修改《原子能法》草案的意见,围绕该草案相关内容展开了一系列讨论与指示。
越南科学技术环境委员会主席黎光辉在关于澄清、通过和修改《原子能法》草案(修正案)的若干重大问题报告中指出,在涉及国家对原子能的管理方面(通过和修改后的法律草案第8条),法律草案结合国会代表意见,对国家管理该领域以及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政府需指定一个机构作为促进核能领域公共管理的联络点(即核监管机构),以确保符合国家政治和行政制度以及国际惯例。法案还规定,核监管机构应设有专门机构(国家辐射与核安全局),负责、咨询和协助国家管理辐射安全、核安全与防护、核监督以及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和任务,并被授权在必要时履行一些辐射安全、核安全与防护方面的具体任务,此规定旨在依据越南国情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建议实现独立。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席黄成松表示,协助国家管理核能的中央机构发挥核监管机构作用,应有专门机构协助,法律草案的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但建议在法律草案中不具体规定此项内容。
关于该法律草案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同步性,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探讨是否不在该法律草案中详细规定有关核能项目投资政策审批权的具体内容,而是在投资法中予以调整。
讨论结束时,国会副主席黎明焕指示编辑部认真研究并考虑国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机关和国会议员的意见。具体要求包括确保党的主张和政策制度化、具体化,特别是落实政治局关于突破科技发展、创新和国家数字化转型的57 - NQ/TW号决议、关于新形势下融入国际社会的59 - NQ/TW号决议、关于创新立法执法工作以满足新时代国家发展要求的66 - NQ/TW号决议、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68 - NQ/TW号决议。同时,严格执行政治局关于监督权力、预防和打击立法中腐败和消极行为的178 - QD/TW号决议,彻底修改立法方法,保障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此外,国会常务委员会还责成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总结并充分考虑会议就实施规定、原子能的国家管理、放射性燃料的运输、放射性材料和核设备的进出口、放射性废物和乏核燃料管理和处置场地的规划、有关核电站的规定以及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指导方针和1997年《维也纳公约》对辐射损害和核损害进行赔偿等问题表达的意见。